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八月税法速递

2020-09-08 11:23:43 来源: 浏览:2370


0二0年九月一日


目录

一、要闻播报2

12020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5045亿元2

22020年1月-7月,全国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8953亿元2

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颁布2

4、王军主持召开税务总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做好今年后几个月税收工作3

5、税务总局组织编写的《税法教育读本》(初中版)正式出版3

二、新法概览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6

4、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7

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8

三、新法汇编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13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15

4、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17

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19

要闻播报

12020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5045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8月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5045亿元。其中,今年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减税降费8941亿元,去年年中出台政策在今年翘尾新增减税降费6104亿元。分税费看,累计新增减税5414亿元,新增社保费降费9631亿元(含新增非税收入降费259亿元)。在新增降费中,由税务部门组织落实的5129亿元,占53.25%。

220201-7月,全国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8953亿元

8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情况,并答记者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在吹风会上就税务助力稳外贸的措施及成效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今年1月~7月,全国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8953亿元,全国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2019年的10个工作日压缩到了8个工作日以内,提速20%。出口退税的及时到位,帮助出口企业缓解了资金压力,坚定了发展信心,为稳住外贸基本盘作出了积极贡献。

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颁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月11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税收法定”的进程。

4、王军主持召开税务总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做好今年后几个月税收工作

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税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和税收重点工作。会议强调,今年后几个月税收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全力服务好“六稳”“六保”作为重中之重,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各项税费优惠直达基层、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继续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坚决守住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坚决打击虚开骗税的“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确保国家税收安全;继续深入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和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帮助市场主体实现更好发展。

5、税务总局组织编写的《税法教育读本》(初中版)正式出版

近期,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编写的《税法教育读本》(初中版)正式出版发行。编写该读本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通知》要求,将税法知识纳入学校法治教育总体安排的具体举措。

据悉,《税法教育读本》是面向全国青少年学生进行税法普及教育的一套系列辅导教材,由小学版、初中版和高中版组成,小学版已于2018年年底出版。《税法教育读本》(初中版)总计8.8万字,共有56幅漫画、29张图片。全书分为“感受税收的存在”“了解税收的产生”“理解税收的职能”“追溯税收的足迹”“迈入税法的殿堂”“解读税法的原则”“学习商品劳务税法”“学习收益所得税法”“学习体验财产税法”“学习资源环境税法”“走进征税机关”“知晓权利和义务”“培养纳税意识”“行使监督的权利”14课38章节,读本从日常生活看税收讲起,将税收的画像逐步具象化,向青少年学生展示着税收的古往今来,也生动阐述了税收的职能和作用,兼具知识性和故事性。

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税法教育读本》系列辅导教材是税务总局与教育部协商委托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青少年学生的认知特点、理解能力和阅读偏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事例,深入浅出、图文并茂地讲解税法知识,是目前全国青少年税法普及教育领域第一套系统、权威、规范的系列辅导教材。该套读本出版,将有助于教育引导青少年主动了解税收、学习税法,从小树立税收法治观念,做税收法治建设的积极参与者。

二、新法概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

4、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2020年8月4日就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有关事项下发通知。

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夯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8月5日

三、新法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19977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律师解读:

契税法税率与暂行条例的税率一致,没有变化,也并未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现行个人购买自用住房的1%、1.5%2%税率系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继续执行须看后续政策规定。

契税法基本延续了契税暂行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增加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纳税申报更简化!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契税法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遵从,提高征管效率。

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这一规定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思路,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1985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律师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此外,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9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

4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一)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在全国各地均可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二)进一步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可在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办齐的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或者通过推行寄递、自助打印等实现“不见面”办理。

(三)不断优化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完善一网通办平台功能设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2020年年底前具备公章刻制网上服务在线缴费能力。推动实现相关申请人一次身份验证后,即可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全部事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企业在设立登记完成后仍可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服务事项。

二、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环节和成本

(一)进一步压缩开办时间。2020年年底前,全国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更少。

(二)进一步简化开办环节。2020年年底前,推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一表填报、合并申请,填报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完成登记备案。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刻制公章,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进一步降低开办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的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

三、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应用

(一)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

(二)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继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三)推动电子印章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出台管理规定,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管理要求,探索统筹推进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开办长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完善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等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本地区企业开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分析企业开办数据,查找工作短板,改进工作措施。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指导督促各地抓好工作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2020年8月4日

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0年8月5日

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安克让 电话:18538569819

编辑:闫明阳 电话:13014533355


  • 0371-53385618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龙子湖木华广场3号楼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