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律师事务所发展扫描

2025-02-07 10:57:00 来源: 浏览:2044

在改革探索中推动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律师事务所发展扫描

2024年11月25日至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2024年“律所规范管理和创新发展”工作交流会。

2023年以来,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两次关于律师事务所发展状况的调研,分别形成了《律师事务所发展情况调研报告》和《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状况及主要问题抽样调查报告》,在总结律师事务所管理发展成就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

自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立法为指引,以律师制度改革为主线,以律师事务所探索创新为基础,我国律师事务所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日渐完善,正朝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

 

律所组织形式日渐完善

1979年4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起草律师条例,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工作拉开帷幕,并率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地开展试点;同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同年12月19日,《司法部有关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尽快把大、中城市的法律顾问处建立起来,迅速开展工作。因此,1979年被称为“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元年”,12月19日也被律师行业认定为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纪念日。彼时,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只有法律顾问处一种。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

1983年7月15日,在深圳市蛇口工业区海景广场附近的一间竹棚招待室里,“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它也成为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的见证者。

1984年8月,司法部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决定,将“法律顾问处”统一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机构名称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此时的“律师事务所”仍然是事业单位,“律师”仍然是有编制的“国家法律工作者”。

1988年4月,天津市东方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同年6月,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第一批实行合作制试点的律师事务所共有4家,分别是经纬、北方、君合、大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不占国家编制;合作人可辞去原公职或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在试点期间停薪留职;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93年4月8日,全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1994年3月,北京也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大众-旭业联合律师事务所,同时开展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合作制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被我国第一部律师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方面,该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三种组织形式中,除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国资所)外,还包括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发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从此以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逐渐成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1年,司法部发文严格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并开展合作制改革,该所也成为目前全国唯一一家以地域名称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修订,除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继续保留外,合作律师事务所被个人律师事务所取代。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后,司法部下发《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合作律师事务所最晚不迟于当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制。至此,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组织形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

2008年,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再次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也成为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变迁的一个缩影。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至今,逐步形成了合伙所、个人所、国资所“三分天下”的局面。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4》,截至2023年底,我国律师事务所达到41132家,比2012年的19361家增加21771家,增长112%;比2008年的14467家增加26665家,增长184%。

司法部公布的《2022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86万多家,其中合伙所2.82万多家,占73.16%;个人所9777家,占25.28%;国资所604家,占1.56%。

在现有的律师事务所三种法定组织形式中,合伙所从2017年底的1.8万多家(占66.5%)增长到2022年底的2.82万多家(占73.16%),数量和占比均在稳步增长,已成为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律所组织形式。

国资所则随着改制或注销不断减少。2022年,山西省对77家国资所进行改制,将原有的国资所或改制为合伙所或予以注销。全国的国资所数量从2017年底的1200多家(占4.3%)降至2022年底的604家(占1.56%),数量和占比均呈现下降趋势。但由于律师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和律师资源匮乏的地区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需要国资所的存在。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2023年度律师工作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底,广东省仍有8家国资律师事务所,而同期广东省的执业律师已达到79357名,多年来律师人数稳居全国第一位。

规范化管理是律所发展的基石

小型律所出于运行成本考虑,配备的行政辅助人员数量普遍极少,并身兼数职(行政、内勤、出纳、案管、前台、人事等),有些小型律所甚至未配置行政辅助人员,有些律所的主任或合伙人主观上认为“小所无管理”,对律所内部管理不够重视,管理薄弱问题便成为了长年累积的较难解决的短板。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律所的组织架构普遍为主任负责制。随着律师人数持续增长,律所日常事务决策管理与律所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步显现,故以管委会或执委会为主要形式的组织架构在执业律师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律所逐步兴起。

绝大多数大型律所行政辅助人员的配备较为齐全,除配置行政管理、会计出纳、人事管理、案件管理、品宣、前台接待人员外,还配置了党建专干、信息管理人员等。这些律师事务所普遍建立了收费制度,收案结案制度;律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和合伙人会议制度;重大案件讨论制度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考勤及考核制度、管理机构制度和培训制度;员工福利制度;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和宣传及业务扩展制度;信息化建设制度、知识管理制度和品牌运营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奖惩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因此,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相对而言比较规范。

律所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升律师行业发展现代化水平的重要环节,是一项需常抓不懈的系统工程,对于一些内部管理较为松散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意义更为深远。

律所规范化建设的范围应涵盖律所建设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建设、所务管理、能力建设、自律管理、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场所建设等。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是要充分发挥律所党组织政治引领、政治把关、政治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律所运行机制,进一步压实律所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律所和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要加强政治引领、优化所务管理、推进能力建设、强化自律管理、抓实文化建设、促进信息化建设,并按照建设方向制定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操性的建设标准。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是要强化律所在内部监管、队伍建设、维权惩戒、文化建设、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提升律所管理效能。

其中,推行律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实现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虽然目前一体化管理还没有一个较为成熟的概念,但当一家律师事务所各项事务的管理和各项业务的开展,由原来的律师自我运营走向律所组织运营时,应该认为这家律所已向一体化管理迈进了。而在一体化管理下,律所需统筹业务资源调配和分工协助,统筹人才培养和执业培训,统筹专业建设、品牌建设和后勤保障,建立全流程的法律服务标准,建立系统化的质量控制和知识管理机制,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分配机制。

一体化管理应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对于存在管理问题的律所,可先在内部管理环节进行一体化尝试和创新,先易后难,在取得一定效果后再向纵深发展,由此不断推进律所规范化管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不断加强,特别是2017年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成立以来,以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为抓手,以党建带队建促所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对于中小所而言,深化实施“双培养工程”,增加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独立党支部的数量,真正把律所党组织的政治引领、政治把关、政治监督作用落实到律所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中小所在决策、执行、监督、考评奖惩、业务指导、专业分工、合伙人晋升等方面的运行机制更为完善、更加规范。

推进律所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一段时间内,律师执业“单打独斗”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律师往往是以“万金油”的形式出现,即一个律师或律师团队承办所有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细分,客户对于律师服务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律师事务所开始尝试通过团队化建设实现专业化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某一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如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建筑和房地产业务的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等。

虽然中小所专业化程度与综合大所相比存在差距,但已有相当比例的中小所意识到专业化建设对推动律所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了专业化发展相关举措。

律师的专业化发展方向需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历、专业资质进行规划和实践。如知识产权类律师业务,目前可细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专业领域,对于拟在某专业方向发展的律师,获得该专业细分领域的其他专业资质,必将坚定其专业化发展的信心,增强其实战能力。

律所在法律规定的业务领域内,根据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环境和自身实际,长远谋划各自的专业发展方向,律所之间在业务开展上各有优势,各有特色,并在不断创新中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对于专业发展方向相同的律所,相互之间在业务、客户和人员精细化管理及优化服务方式上进行差异化发展,在提升服务品质上进行良性竞争。

推动中小所业务专业化发展,需要律所负责人及合伙人具有着眼未来的谋划和持之以恒的努力;需要律所全体律师运用更多的时间、精力去钻研、深挖细分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律所规划、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的有效结合;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引导、鼓励和支持,形成推动中小所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从而打造一大批精品化专业强所。

与此同时,相对于大型律师事务所,中小律所竞争力相较偏弱,这是因为中小律所普遍缺乏品牌运营、辨识度低。律所的服务品牌是服务质量、专业形象、执业技能、服务方式、律所文化和律所信誉等多种因素的集合体,其品牌化建设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律所专业化建设和品牌化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律所在加强专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必将整合专业资源,要求律师只承办擅长的业务等,律所专业化建设的推进也将促进法律服务质量水平和专业形象的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形象对律所品牌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律所推进品牌化又会对律所专业化建设带来新的动力,形成专业化建设和品牌化建设的相互促进和良性循环。

近年来,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是党和国家赋予律师行业发展的又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历史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表示,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通常具备这些特征:显著的规模和营收、专业化人力和产品、与规模相适应的治理和技术、积极进行文化建设和履行社会责任。

在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我国律师事务所也迈出了“走出去”的步伐,中国律所加速推进国际化进程。截至2022年底,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达到180家。

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龚牧龙介绍,该所目前全球有30家办公室,半数在境外,员工1/3在境外,外籍员工超1000名。以金杜为代表的一批国际化律师事务所,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律所规模的不断扩大、品牌的持续提升以及国际化的加速推进,律师事务所在执业风险管理方面也需进一步加强。

由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因此在律师事务所达到一定规模、合伙人数量较多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也会随之上升。律师事务所在重视购买律师执业保险的同时,如何避免因合伙人或律师个人的故意或失误给律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成为规模较大律师事务所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为支持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立法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在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引入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个人或少数人的故意或重大失误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灭顶之灾的风险。

从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一些具备条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陆续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截至2022年底,山东、上海和湖南三省(市)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分别为96家、95家和67家,位居全国前三位。

从法律顾问处“一统天下”到合伙所、个人所、国资所“三分天下”,从合作所、合伙所、个人所的试点到合作所退出历史舞台,从合伙所成为律所主要组织形式到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出现,我国律师事务所40多年的发展走过了一条自下而上到自上而下的闭环式发展之路,即由律师事务所的创新探索推动行业的试点改革,再上升到法律和政策等顶层设计予以确认后全面铺开。这条经验也将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律师事务所创新发展提供借鉴。
 

来源:《中国律师》202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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