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税法速递

2024-03-04 15:49:33 来源: 浏览:3367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与税收法律业务委员会
2024年3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二、要闻播报.......................................... 1
(一)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
春节假期服务消费火热 旅游住宿餐饮服务消费快速增长....... 2
(二)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
推进会议在京召开.......................................  2
(三)高水平服务畅通跨境“税路”
...................................................... 3
(四)人民会客厅——“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报道
税务总局:以精准高效的结构性减税降费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 7
(五)上海:税惠助力外贸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 12
三、新法概览......................................... 15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15
(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   ......................................................17
(三)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 19
(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20

 

二、要闻播报

(一)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
春节假期服务消费火热 旅游住宿餐饮服务消费快速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今年春节假期(初一至初八)全国服务消费相关行业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2.3%,旅游、住宿、餐饮服务消费快速增长,文化体育服务消费热度上升。
 
——旅游服务消费大幅增长。春节假期,受旅游市场火热带动,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2倍,旅游游览和休闲观光服务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70%和40%。远途旅行和自驾游成为更多人的出行选择,航空出行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71%和1.4倍。
 
——住宿餐饮服务消费保持较快增长。春节假期,受春节返乡及出行旅游需求带动,住宿服务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5.4%,其中,经济型连锁酒店、旅游饭店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5.2%、11.5%。民宿服务提供个性化消费场景受到游客欢迎,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8.8%。餐饮服务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1.5%。
 
——文化体育服务热度上升。春节假期,文化艺术服务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86.7%,其中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倍。体育服务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3.2%,其中体育健身服务、体育场馆服务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45.8%、31.2%。
 
——长三角地区服务消费增长较快,受冰雪消费带动黑龙江住宿餐饮服务增幅较高,海南旅游游览服务保持较高增速。春节假期,长三角地区凭借特色旅游景点吸引较多游客,上海、江苏、浙江服务消费日均同比分别增长67.7%、46.8%和45%。受冰雪消费带动,外来游客较多,黑龙江住宿、餐饮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8倍和1.2倍。冬季传统旅游旺地海南旅游游览服务增幅较高,日均同比增长1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春节假期我国居民消费潜力加速释放,消费对经济的支撑作用持续凸显。各地税务部门推出春节办税缴费“不打烊”服务,依托自助办税、网上办税等多种形式,持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全力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多样化需求。税务部门将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提高“好办事”的便利和“办成事”的效率,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成效,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任务,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2023年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持续完善,跨部门协作进一步拓展深化,有力健全了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新格局。一年来,八部门充分发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作用,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有效维护了经济运行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2023年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7.4万户,特别是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挽回出口退税损失约166亿元。与此同时,围绕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针对重点风险扎实做好防范和打击工作,挽回国家税款损失32亿元,有力防止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
 
会议强调,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站在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支持,牢牢把握好形势任务、职责定位、策略战法、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完善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保障经济运行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持续提升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质效,更好营造法治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八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并讲话,部分基层部门代表作了经验交流。各省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部门和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 高水平服务畅通跨境“税路”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跨境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跨境税收服务作为国际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性日益凸显。目前,各国纷纷加强跨境税收服务建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提升国家税收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跨境税收服务发展迅速,在政策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先后推出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预约定价安排、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以及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等。今年1月份,3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跨境税费缴纳的业务流程,提高了跨境税费缴纳的便利度。同时逐步形成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跨境税务咨询、税务规划、税务申报、税务风险管理等多个环节,为“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提供全周期涉税服务。此外,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推广电子税务局系统,创新推出“税路通”跨境税费服务品牌,已形成“1+36”服务品牌矩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更加精准分析跨国税务风险。跨境税源信息共享机制也不断完善,已实现与外汇支付涉税信息等的交换,逐渐形成跨境税源监管合力。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治理,加力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我国税收协定网络扩大至114个国家和地区。
 
也要看到,我国跨境税收服务仍存在一定提升空间。比如,跨境税收制度不够完善,特别是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新兴业态的税收政策还不够明确,且部分规则与国际税收规则存在不一致,可能加大税收合规难度和成本。跨境税收征管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规、税收协定等,征管难度较大。跨境电子商务、数字服务等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此外,数字化服务仍有提升空间,税收多边合作需要加强。有鉴于此,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创新、服务优化和技术创新等,提高“好办事”的便利和“办成事”的效率。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针对跨境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明确各类新兴业态、跨境交易模式的税收法律地位,明确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征管规定。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优化跨境税收服务流程,继续提升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等数字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税收信息的实时监测、传递和共享,提高跨境税收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治理效能。持续做好“税路通”品牌建设工作,拓展“税路通”服务品牌矩阵效应,融入专业化涉税服务机构,将企业服务需求和税务服务举措深度融合,为跨境经营企业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和更精准的政策指引。
 
另一方面,加快推进税收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发挥好多元主体在跨境税收服务中的协同作用。加强税务、商务、发改、海关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沟通协调,深入推进“跨区域”国际税收事先裁定服务,促进不同区域税务执法联通协同,更好满足企业在跨境运营过程中的涉税诉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与国际组织、各国税务部门的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信息交换和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提高跨境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增强不同国家或地区税费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协同性,扎实开展税费政策确定性管理,降低跨境投资涉税风险;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四)人民会客厅——“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报道
税务总局:以精准高效的结构性减税降费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回首刚刚走过的2023年,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
 
2024年经济工作“怎么看”“怎么干”?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并作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等重要部署。
 
如何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折不扣落实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深入研究推进税费制度改革、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等税务领域重点改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所得税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
 
增强政策精准性针对性 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
 
近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示第七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拟认定名单,一家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榜上有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不断完善优化,企业创新发展底气更足了。”在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赵学伟看来,公司能够在近年来坚持“大手笔”投入研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出台的多项税费优惠政策。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2023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超2.2万亿元,有效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对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表示,2024年,税务部门将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重点聚焦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增强政策精准性和针对性,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投向实体经济。
 
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是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把科技创新作为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领域,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
 
2023年3月,国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明确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聚焦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上述两个行业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再提高至120%。同时,按照国务院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在原有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两个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引导企业更早更及时地享受政策红利。
 
从2023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看,企业累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85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其中制造业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金额1.1万亿元,占比近六成。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王世宇表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真金白银的减税降费红利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显而易见。
 
王世宇说,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畅通“政策红利引导—研发投入增加—产品质量提升—企业效益增加”的链条,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助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具体而言,一是要持续加大支持科技研发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坚持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增强科技研发税收优惠的确定性;二是要持续激发企业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以税费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逐步形成覆盖企业成长和创新全生命周期的税费政策支持体系;三是要持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探索丰富针对研发成果收益的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产学研深度融合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提升科研“软实力”,深度对接产业“新赛道”。
 
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的另一领域是制造业。制造业是壮大实体经济的关键力量,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下调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加大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力度等减负措施接续推出。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科学谋划、精准施策,持续为制造业企业纾困解难、增强信心,助力实体经济稳步发展。
 
锚定中国式现代化总目标 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对此,戴诗友表示,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定决心。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反复提及的‘高质量发展’,是2024年经济工作的关键词和中心词,是不折不扣的‘国之大者’。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也是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戴诗友说,税务部门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攻坚克难,狠抓各项税制改革举措落地,更好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税费制度改革都务必锚定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总体目标,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来谋划推进。通过改革来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戴诗友表示。
 
贯彻落实好“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税务部门还必须继续深化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介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来,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不断完善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加快建设智慧税务,初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费征管体系,实现征纳成本明显降低、征管效能显著提升。
 
据练奇峰介绍,2023年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之年”,2024年,将接续“突破”势头,安排实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行动,集成推进技术、业务、组织变革,推动税收征管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场景化跨越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则表示,税收征管效能的提升,离不开一流税收营商环境的保障。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直接关系到亿万纳税人缴费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最终成效。
 
2024年,税务部门将继续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意识,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提升税务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服务举措,畅通办理环节,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践行“四下基层”,主动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切实回应好纳税人缴费人具体问题和“关键小事”;加力提效“政策找人”精准推送,丰富推送内容、拓展推送渠道、做好兜底服务;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探索推进从“接诉即办”向“未诉先办”延伸;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全国工商联继续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优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环境为重点,推出系列服务措施。
 
 
 
(五)上海:税惠助力外贸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2023年,上海外贸业势头稳中向好。为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上海在税费上做文章,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经营成本,释放外贸经营主体活力。
 
政策赋能发展,护航民企“走出去”
 
目前,全球经济态势不明朗,跨境交易周期长、回款慢,这些都让企业对未来发展充满担忧。
 
“多亏税务部门推出新办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政策,2023年企业首次出口后,马上申报了出口退税87万元,有效缩短了企业的退税周期。”科大数字(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会计路遥表示,税务部门的贴心服务和快速响应,让企业吃下了“定心丸”。
 
据了解,为增加新办出口企业“走出去”的信心,上海税务部门根据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梳理新办出口企业名单,通过走访座谈、培训宣讲,“零距离”解答新企业在政策享受、退税办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帮助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
 
退税加速提档,助企抢单“底气足”
 
对外贸易往往需要经历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周期,这期间企业的现金需求是刚性的,出口退税的不断提速,为外贸企业持续畅通资金链、强化产业链、提升服务链提供着“硬”支持。
 
作为一家“老牌”出口企业,富美实(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出口退税办理流程的变化深有感触。“企业平均每月都会申请出口退税上千万元,面对如此大的退税需求,税务部门的审批时间没有变长,反而在原来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50%以上,让我们企业很快就能收到退税款。”富美实财务负责人李磊介绍。
 
“出口退税所产生的现金流对企业的运作至关重要,让企业在扩大生产、创新研发上有了更充足的资金保障,增强了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后劲,让我们更有底气在外贸‘抢单赛’中拔得头筹。2023年全年我们实现了超11.88亿元的出口额。”李磊说。
 
出口退税资金快速到账的背后,是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的“加速提档”。为此,上海税务部门加强内外联动,保障退税审核环节全流程畅通提速,对资信良好的一、二类企业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已提速至2个工作日以内。
 
创新税收举措,跨境电商“加速跑”
 
依托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上海市跨境电商快速发展,成为外贸新的增长点。
 
“公司从2021年开始布局海外仓,这样产品就可直接发往当地消费者手中,实现近距离配送。”韩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责人庞宇云介绍,目前公司在韩国设有店铺120余家,在当地小家电跨境业务中占据了近10%的市场份额。
 
“公司适用跨境电商9810出口模式(即‘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海外仓’),但在试行新模式报关出口时,对是否能及时退税还是有顾虑的。因为公司出口申报时货物并未真正完成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以平台的真实销售日期为准,在单证收集、收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庞宇云表示。
 
得知消息,税务部门及时组成退税辅导专班跟进服务,对企业确认收入、申报操作、单证收集等进行规范化、个性化的辅导,从而提升海外仓业务退(免)税办理的便利化水平,促进企业海外仓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聚焦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持续落实各项惠企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智能化退(免)税便利服务,不断为外贸企业减负担、增便利、添活力,助力上海外贸高质量发展。

 

三、新法概览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8日
(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2月6日
 
 
 
(三)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中相关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修改调整。
 
二、《公告》修改了哪些文书?
 
《公告》发布了修改后的7个税务执法文书,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删除《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文书告知事项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关表述。
 
二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调整强制执行文书的适用范围。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区分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其他处罚决定两种情形分别表述。即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对作出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
 
三是根据行政复议法调整税务执法文书援引条款的序号。
 
三、《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稳定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因此,《公告》在总体延续前四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并对汇算中的易错点提示提醒,便于纳税人更便捷、更准确地完成汇算。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有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六条“办理方式”部分,进一步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对纳税人有代办需求的,不再要求其必须在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委托关系,为纳税人、单位办理汇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时间。
 
二是在第八条“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部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本着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公告》对纳税人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三是在第十条“退(补)税”部分,对未足额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了汇算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以督促未申报补税以及未足额缴税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考虑到今年春节假期较晚,将汇算预约办税起始时间调整为2月21日。
 
三、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便利化举措:
 
(一)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对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之前年度提供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简易申报快速办理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进一步拓展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税务部门共享的医疗费用数据、个人养老金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养老金信息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APP操作体验。升级个税APP版本,重构频道页面,重新设计功能图标,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纳税人体验将更加友好。
 
 四、今年对未依法办理汇算的纳税人有哪些监管措施?
 
从近几年汇算情况看,大多数纳税人能够如实填报收入和扣除信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税务部门在核查中也发现,小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假、错误填报收入或扣除,以达到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在今年汇算中,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提醒:
 
(一)加强对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不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比如存在夫妻双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篡改证明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等,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应当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加强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通过手机个税APP、网站等电子渠道及其他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请广大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个税汇算,并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严重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恶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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