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税法速递

2023-11-09 16:09:34 来源: 浏览:7759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与税收法律业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录
二、要闻播报............................................ 2
(一)国家财政部发布2023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 2
(二)国家财政部发布2023年1-9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4
(三)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3〕23号.................................................... 5
(四)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实录(摘要) 6
(五) 王军局长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贸易畅通专题论坛上的发言.................................................. 6
三、新法概览............................................ 8
(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8
(二)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 10
(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号..................................... 11
(四)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23〕18号)................................................... 12
四、典型税案........................................... 17
(一)陕西1名税务人员税费优惠政策风险应对不到位,应发现未发现纳税人违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17
(二)辽宁1名税务人员违规接受宴请违反廉洁纪律被处分.. 17
(三)湖南省株洲市税务部门对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18
(四)安徽省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18
(五)上海市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19
(六)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案件.......................................... 20
(七)云南省保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偷税案件........................................ 20
 
 
 
 
                                                                                                                       

二、要闻播报

(一)国家财政部发布2023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国家财政部发布2023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如下:
一、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1-9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6713亿元,同比增长8.9%。其中,税收收入139105亿元,同比增长11.9%;非税收入27608亿元,同比下降4.1%。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5886亿元,同比增长8.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90827亿元,同比增长9.1%。 
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53454亿元,同比增长60.3%,主要是去年同期留抵退税较多、基数较低。 
2.国内消费税12465亿元,同比下降4.9%。 
3.企业所得税33722亿元,同比下降7.4%。 
4.个人所得税11310亿元,同比下降0.4%。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4133亿元,同比下降7.3%。关税1900亿元,同比下降12.1%。 
6.出口退税14191亿元,同比下降4.6%。 
7.城市维护建设税3986亿元,同比增长3.2%。 
8.车辆购置税2026亿元,同比增长5%。 
9.印花税3031亿元,同比下降11.2%。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555亿元,同比下降30.8%。 
10.资源税2324亿元,同比下降13.4%。 
11.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4491亿元,同比增长2.2%;房产税2600亿元,同比增长7.5%;城镇土地使用税1547亿元,同比下降3.1%;土地增值税4337亿元,同比下降16%;耕地占用税887亿元,同比下降16%。 
12.环境保护税152亿元,同比下降3.7%。 
13.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932亿元,同比增长0.2%。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9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97897亿元,同比增长3.9%。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26666亿元,同比增长6.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1231亿元,同比增长3.5%。 
主要支出科目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29643亿元,同比增长4.3%。 
2.科学技术支出6729亿元,同比增长3.3%。 
3.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598亿元,同比增长0.8%。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795亿元,同比增长8.2%。 
5.卫生健康支出16793亿元,同比增长3.3%。 
6.节能环保支出3691亿元,同比增长1.7%。 
7.城乡社区支出14233亿元,同比下降0.9%。 
8.农林水支出16561亿元,同比增长3.9%。 
9.交通运输支出8674亿元,同比下降2.5%。 
10.债务付息支出8579亿元,同比增长4.4%。 
二、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情况。 
1-9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8683亿元,同比下降15.7%。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048亿元,同比下降7.9%;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35635亿元,同比下降16.3%,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0875亿元,同比下降19.8%。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1-9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6368亿元,同比下降17.3%。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1927亿元,同比下降45.8%;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4441亿元,同比下降16%,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35471亿元,同比下降18.7%。 

(二)国家财政部发布2023年1-9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2023年10月27日,国家财政部发布2023年1-9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1-9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主要效益指标稳定增长,国有经济运行向好态势逐步巩固。
一、营业总收入。1-9月,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619689.5亿元,同比增长3.9%。 
二、利润总额。1-9月,国有企业利润总额34797.5亿元,同比增长4.3%。 
三、应交税费。1-9月,国有企业应交税费43795.8亿元,同比下降2.3%。 
四、资产负债率。9月末,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4.8%,上升0.3个百分点。 
①本月报所称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资委、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中央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以及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国有一级金融企业。所属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其他行业。
②由于企业增减变动以及股权变化等客观因素影响,不同期间纳入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汇总范围的企业不完全相同。本月报同比增长相关数据,由本期汇总范围内企业本年数据与同口径上年同期数据对比计算得出。 

(三)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3〕23号

起草背景与意义:
2008年以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计署、原银监会、原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构建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财政部联合中国证监会积极做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上市公司的实施工作,分类分批推进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截至目前,各上市公司均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大部分上市公司已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工作,并定期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还有部分上市公司没有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推动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促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资本市场的全面有效实施,对于资本市场强化财会监督、防范化解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资本市场财会监督的必然要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 号)提出,强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在财政部门监督主责、单位内部监督、中介机构执业监督等方面对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动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助于加强资本市场领域财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遏制财务造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
二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快推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推动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披露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促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水平,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实录(摘要)

2023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总结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以来取得的成果,正式对外发布《中国税收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13-2022年)》(中文版),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税路通”服务品牌、税收征管合作成果、税务部门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的举措、跨境纳税人服务、最新版《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等相关问题。

(五)王军局长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贸易畅通专题论坛上的发言

2023年10月19日,王军局长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贸易畅通专题论坛上发表《开启税收合作新征程 增强贸易畅通新动能》的讲话。王军局长指出,税收与经贸交往密切相连。各国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的差异性,客观上会对跨境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带来一定影响。加强税收合作对消除跨境贸易壁垒、促进国际经贸畅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围绕共建“一带一路”,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有效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进行了许多具有重要积极意义的探索与实践。
我们以高水平的税收合作增进贸易往来。在不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各类重要国际税收活动的同时,发起并推动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目前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已增加至30个。在此基础上,与各成员国一道,组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建成五所“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中国税务部门已为来自120多个国家(地区)的3500多名税务官员提供了高水平的专业培训。
我们以高标准的税收服务降低贸易成本。坚持对标国际一流纳税服务标准,连续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继推出620项税费服务措施。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倾力打造“用户全覆盖、办税跨国界”的新电子税务局国际化办税场景,实现非居民企业全部涉税业务网上办理、非复杂事项即时办结,对外付汇业务办理时长从2—3天缩短至几分钟,贸易成本不断有效降低。
我们以高联通的规则体系优化贸易环境。始终致力于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和国际税收规则制定,逐步建立起适应对外开放格局、顺应全球发展趋势的合作共赢国际税收体系。我们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持续扩大税收协定网络,为跨境贸易纳税人提供更高税收确定性。目前中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4个国家(地区)。我们持续推进相互协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累计为纳税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超300亿元。
我们以高质量的政策落实增强贸易信心。持续优化完善和创新税费优惠政策,并高质量抓好政策落实、高标准规范政策执行,全面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减轻外商来华投资负担,有力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十年来累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过14万亿元,其中自2018年起对用于再投资部分的外商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累计促进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超过5000亿元。
 

三、新法概览

(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2023年10月23日

(二)《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见附件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口的装备所缴纳的进口税款,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依申请准予退还。
五、国家消防救援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登记、使用、管理要求。
六、国家消防救援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汇总分析进口装备货值和免税额、政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并对主要进口装备分类、分单位进行统计,以上形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
附件1 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pdf
附件2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pdf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海洋油(气)企业经营变化情况,现就销售或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在“(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项下企业中删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二)在“(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中增加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业(中国)有限公司、爱思开新技术株式会社和爱思开尔世恩株式会社,并删除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三)对“(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项下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将“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调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将“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调整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将“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本通知自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7日

(四)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23〕18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
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同时,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原相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
1.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所属资产类别分别转入“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2.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设备”明细科目;
3.原“图书、档案”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图书和档案”明细科目;
4.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家具、用具、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5.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动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二、关于工程项目专门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在财务会计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工程成本,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
专门借款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在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单位应当在实际支付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收到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确定,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的规定。
三、关于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的会计处理
单位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调整以前年度应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的,对属于单位缴费的部分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退回以前年度缴费的情况。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或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补收以前年度缴费的情况。
在确定补缴金额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在实际补缴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退回以前年度缴费,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收缴的情况。
单位在收到全额退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单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缴费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缴费金额小于退费金额的。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或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结算缴费金额大于退费金额的。
在确定缴纳金额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结算缴费金额大于退费金额的差额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在实际缴纳时,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差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此外,单位对属于个人缴费的部分,收到退回的以前年度缴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确定应补缴以前年度缴费金额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关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在初始设立并取得开办资金对应的各类资产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按照取得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本解释所称初始设立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29号)中合并、分立情形下新组建单位,以及本解释“关于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新旧衔接处理”中单位性质转为事业单位的情形。
事业单位在持续运行期间,接受举办单位无偿投入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取得上级补助收入、无偿调入非现金资产等业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五、关于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新旧衔接处理
因单位性质或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生变化,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新旧衔接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设立新账,对所有资产、负债、净资产、预算结余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一般流程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原未入账资产、负债,以及调整资产、负债余额的,应当相应调整累计盈余。单位应当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首次执行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在首次执行日,单位应当根据新账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并在附注披露新旧衔接对报表项目金额的影响。
单位在首次执行日后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无需填列上年比较数。
六、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规定首次施行时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pdf

四、典型税案

(一)陕西1名税务人员税费优惠政策风险应对不到位,应发现未发现纳税人违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2023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通报:
为促进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防范政策落实风险,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近日,陕西省税务局加大督察监督力度,公布1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例:
经查,陕西省汉中市某县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张某某在开展“一般纳税人错误享受‘六税’优惠政策”风险应对任务时,未准确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核查把关不认真,风险应对不到位,应发现未发现纳税人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问题,造成企业少缴税款。目前,陕西省汉中市某县税务局已追回少缴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风险核查人员张某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督促各级税务局加大对政策执行、风险防控、责任落实、问题整改等工作的全方位督察监督,严肃查处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促进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

(二)辽宁1名税务人员违规接受宴请违反廉洁纪律被处分

2023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通报:
近日,辽宁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加强税费政策落实监督执纪工作,在对一起通过虚开农产品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开展一案双查时发现,阜新市某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股长蔡某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廉洁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蔡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坚持挺纪在前,进一步督促指导各级税务局纪检机构严查内错,严肃查处税务人员内外勾结、通同作弊、以税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各项税费政策落准落好。

(三)湖南省株洲市税务部门对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2023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通报:
近期,湖南省株洲市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湖南佳思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查处。
经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视频,讲授“将老板私人加油费在公司成本列支”“同一老板开设多家市场主体,降低企业所得税和社保费用”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株洲市税务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将该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株洲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常态化开展规范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涉税中介违规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四)安徽省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2023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通报:
前期,安徽省合肥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合肥市某保险营销人员石振志未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石振志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石振志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石振志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95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振志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合肥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请检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对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并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向其发送税务文书,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五)上海市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023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通报: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指导上海市税务部门与上海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骗税团伙利用上海兰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桦润贸易有限公司2家出口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报关单据、制造收汇假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1009.64万元,查补其他税款2956.48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金某某等7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分别被判处3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230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七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六)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案件

2023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通报:
青海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指导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青海青美生物资源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骗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利用虚假交易虚开发票、虚构研发项目等手段,虚增研发费用260.91万元,骗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11.22万元,合计虚增费用472.13万元。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调减该公司虚增的研发费用及加计扣除金额,并拟将该案虚开发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七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同时,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七)云南省保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偷税案件

2023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通报:
云南省保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保山星芭莎商贸有限公司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等税费108.89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5.90万元。
保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七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闫明阳  电话:13014533355
 
 
  • 0371-5338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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